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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之口头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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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情简介】

 

    裴某有两个儿子,裴某后生病住院,大儿子一直悉心照顾裴某,二儿子只是偶而来看看,医院发病危通知时,裴某把大儿子叫到跟前,立下口头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都给大儿子。在立下口头遗嘱时,有两名医院工作人员和裴某的一个朋友在场见证。半年月后,裴某经过医生的精心治疗,病情逐渐稳定,后出院回家。2010年,裴某因旧疾复发,不治去世。在分割遗产时,裴某的二儿子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而裴某的大儿子则主张按照裴某的口头遗嘱来分割遗产。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裴某病危之际立的口头遗嘱,属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该口头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因此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裴某当时立完遗嘱后死亡的话,裴某的大儿子有权继承汪某的房产,其二儿子无权继承汪某的房产。但后来裴某的病情稳定,出院回家,表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的条件已不存在,裴某应该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但裴某没有这样做,因此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裴某的被继承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十七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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