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律师咨询 >> 文章正文
抚养费可否要求增加 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经协议或者判决确定,一般不能追加,但法律另有规定可以追加抚养费的情况有: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比如,原来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十八周岁。

    一般情况下,孩子如果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父母就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十八岁,尚需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是指: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