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弼时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最终因原告举证不能,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朱某与陈某均系离异,经陈某姑妈介绍相识,双方认识后相处期间关系融洽。因陈某从事信用卡养卡业务需要大量资金周转,多次向朱某借款,借款方式包括直接转账方式,也包括借朱某的信用卡取现方式,此后,朱某多次向陈某催讨借款,陈某均不置可否。朱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欠款190163元。
庭审中,陈某辩称,双方发生正常的经济往来,但从来没有过借贷合意。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其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原告提出的欠款190163元中的118800元,属原告转账给被告,要求被告以客户名义打入原告所在公司账户,并不是借款,其余款项属原被告恋爱期间相互往来款项。
承办法官通过核实双方证据了解到,朱某与陈某交往时间持续了近两年,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频繁,金额几百甚至几万元不等,双方的聊天记录中也未体现陈某向朱某借款的意思,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习惯及常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朱某未就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双方已经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