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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股票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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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情】

 

李林伟(男)与薛晓珍(女)恋爱二年后,婚前李林伟的父母给李林伟10万元,李林伟购买了股票。婚后,李林伟利用业余时间炒股,有时也利用家中部分积蓄购买了股票,但在赢利后及时将挪用的家中积蓄退出股市。股票一直由李林伟操作卖买,近期股票已增值至33万元。现李林伟薛晓珍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急剧恶化,薛晓珍向法院提起,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

 

【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产生了二种分岐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股票增值部分是依附于股票本金而产生,无股票本金也就无增值部分可言,由于股票本金属于李林伟的,股票的增值部分也属于李林伟的,薛晓珍无权享受该笔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炒股有亏有赢,李林伟也有用家庭积蓄参与炒股的情况,虽然李林伟在赢利后将家庭积蓄退出股市,但所得的赢利已无法分清是何部分股金所产生,且该部分收入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共同财产,薛晓珍可以分享股票增值部分的财产。最后,法院作出了10万元股金仍属李林伟的婚前财产,其余增值部分由双方各半分享的判决。

 

李林伟婚前购买的10万元股票,是其婚前投入的个人财产,剩下的23万元既可能是婚前所购股票的增值,也有可能是婚后投入的财产的增值,炒股期间亏损部分应算作婚前个人财产的亏损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部分的亏损,该10万元中曾亏损了多少,已无法区分。

 

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规定明确了认定的范围。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属于。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李林伟认为股票增值部分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财产的增值,但其举不出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这笔增值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李林伟婚后业余时间从事炒股,薛晓珍对股票增值部分其实也作出了贡献。不能认为薛晓珍没有参与炒股,就对股票增值部分没有付出。李林伟有时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注入股市,为股票的增值提供了资金支持。另一方面,薛晓珍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为李林伟炒股提供了时间上的支持及生活上的方便。所以,薛晓珍对股票增值也付出了劳动。

 

众所周知,股市有风险。本案中股票的增值可能发生在李林伟婚前,也可能在婚后,还有可能在某一时段发生严重亏损,后又大幅增值。法院从该笔股金中划出10万元作为李林伟的个人财产,余款作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分享,已经综合考虑了程序和实体方面的规定及日常生活经验,体现了公平、公正。(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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