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理案件的法院必须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即受诉法院依据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是有权来审理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依法向该人民法院提出对本案无管辖权的意见。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对于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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