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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出轨方净身出户 是否能获得法院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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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夫妻婚后签忠诚协议,约定一方出轨即净身出户,不久后妻子患上梅毒,丈夫据此认为妻子出轨,要求离婚并获得全部财产。丈夫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依法维持一审判决,准予夫妻两人离婚,丈夫获得夫妻60%共同财产,承担一半夫妻共同债务,驳回丈夫其他诉讼请求。

 

王林伟薛晓珍两人恋爱7年后,于200710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2013114日,王林伟薛晓珍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出轨,出轨方即自动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协议特别注明:“出轨即捉奸在床”。不久后,薛晓珍经医院诊断患有梅毒。王林伟认为自己未患梅毒,推断薛晓珍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遂以薛晓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决夫妻全部财产归自己所有,并由薛晓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诉讼期间,王林伟增加要求李梅支付其治疗梅毒门诊医疗费43.5元,合伙服装店退款3.42万元归其所以两项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王林伟薛晓珍有房屋、家具、家电、货物等共同财产折价约48万余元,共同债务2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林伟薛晓珍两人均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支持王林伟薛晓珍离婚。王林伟薛晓珍违背夫妻忠诚协议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分得全部夫妻财产,但该协议系无效协议,不予确认。鉴于薛晓珍身患梅毒,且不能对患该病作出合理解释,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存在一定过错,酌定王林伟薛晓珍的夫妻共同财产按6:4进行分配,夫妻共同债务各承担一半。一审判决后,王林伟认为对房屋装修折价和责任划定有异议,薛晓珍则对法院推断其存在过错并据此划定责任不予认可,二人均上诉至重庆市三中法院。

 

重庆市三中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系对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惩罚性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薛晓珍虽患有梅毒,但梅毒的传染途径并非性接触一种,不能据此证明其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所以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净身出户情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薛晓珍患梅毒且未对王林伟作出合理的解释,导致夫妻关系因此问题而恶化,一审据此判决王林伟酌情多分并无不当。对王林伟认为一审未计算房屋装修折旧费,结合房屋的装修年限及原价值,考虑王林伟已多分财产的情况下,装修部份即使未折旧,在财产分割总额上仍已对王林伟进行了适当照顾,故不再对财产分割进行调整。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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