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其公房使用权本身蕴含的价值,如何归属和处理的问题。(一)首先此套房产是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同时是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二)在进行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一人所有,是个人财产,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某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解答(一)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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