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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出首付,按揭夫妻共同偿还,离婚房产怎么分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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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情简介】

 

刘女士介绍说,女儿小黄与女婿小李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有一子。小李是普通工人,月工资约3500元,小黄每月工资约3000元。扣除日常开支,基本所剩无几,在贵阳购房对他们来说简直不敢想象。20125月,刘女士不忍心女儿、女婿带着外孙在外租房住,便将自己一生的积蓄17万元给女儿付了首付,买了一套房,产权证登记在女儿小黄名下,其余按揭款由小黄与小李夫妻共同偿还。可是小两口住进新房后不久,因为多种原因闹起了矛盾。20157月,双方就离婚问题多次进行协商,但是房产问题始终难以达成一致。女婿小李认为房屋是婚后购买,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房产。可是刘女士却不同意,她认为房子的首期款是她为女儿支付的,并登记在女儿小黄名下,房屋应该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小李无权要求取得该房产50%份额。双方为了房子的事闹得不可开交。刘女士准备让女儿到法院起诉,可又担心,房子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法院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张对于其签署的“净身出户协议”不予认可,表示这是因为当时妻子怀孕,为了保护妻子的身体和孩子的安全,无奈之下所做的息事宁人之举,且自己并没有出轨。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与李均确认夫妻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应当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应当准许;但对于李以“净身出户协议”为由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部归其所有,于法无据,且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张存在出轨行为,法院判决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父母出首付算单方赠与。

 

现在父母为孩子结婚买房,给孩子出首付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是子女一旦离婚,那父母出的首付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这是许多父母在内心担忧但又不好意思提出的问题。“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云岩区法院一法庭吴中法官解释说,因此,就刘女士的叙述来说,该房屋虽然是小黄父母在夫妻结婚后为自己的女儿出资购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该房产应当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吴中法官说,因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引发的争议在离婚案件中的比重日渐增多,有必要提醒为子女出资买房的家长,为避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对出资款到底归儿女一方还是双方,父母最好能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父母在出资购房时,还应该保存好银行转账付款凭证,并且保存好购房发票。尤其是转账凭证是关键证据。如果没有这些凭证,即使房屋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也很难说清楚这房子是女方父母出的钱。”“离婚案件中,房产往往成为财产分割的核心。处理各类房产问题也因此成了离婚案件中的难点。”吴中法官介绍说,房屋的产权情况、房子的购买时间以及购房的出资情况都会成为影响房产分割的因素。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

 

“一方全款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不论钱是自己的还是父母的,明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吴中法官表示,一方全款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来说属于共有。双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属于共有。双方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同样需要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要结合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原因来判断究竟是出资人对另一方的赠与,还是借贷,也有共有的可能。贷款或借款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商处理。”吴中法官表示,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前两方一起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为共同财产。如果支付首付和偿还贷款都在婚后,一般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全款购买的房产

 

“婚后买房,即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添置的财产,一般来说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吴中法官说,这种情况也有例外,首先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双方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原则均分。法院亦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四种情形有特例:

 

有四种在离婚诉讼中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第一,农村宅基地上违法建造的小产权房。

 

第二,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另行诉讼解决。

 

第三,夫妻双方只有这一处房屋,且尚有贷款没有还清,双方都要房屋所有权的。待贷款还清后可另诉解决。

 

第四,夫妻居住的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因涉及案外人,一般会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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