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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加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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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件回顾:婚后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

 

20134月,吴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20138月登记结婚。结婚前,吴先生的父母出资为吴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吴先生名下。婚后,李女士提出房产证上加名要求,吴先生同意了,双方就该处房产签订了《赠与协议》,并且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同年11月,李女士却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吴先生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自己赠与妻子的二分之一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先生通过赠与的形式,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原告及被告各占50%份额,《赠与协议》已履行完毕,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房产加名不久后离婚,男方能否主张撤销赠与合同?

 

在将自己的房产赠与被告仅二个月后,被告李女士就要求离婚,吴先生认为李女士主观上明显存在通过结婚来获得房产的欺诈故意。另外,吴先生在房产证上加上李女士的名字时认为,该处房产是自己父母出资购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在房产证上加上被告的名字,房产仍为自己所有,日后即使双方离婚,并不会影响自己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法院为何不支持吴先生诉求撤销该赠与合同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原告吴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知晓办理房屋登记加名的后果,吴先生的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不构成重大误解。李女士婚后两个月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并不足以证明李女士有欺诈意图,因此,该赠与合同有效,法院驳回原告吴先生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裁判。,

 

二、房产证上加入对方名字,会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一般来说,夫妻间经过合议,夫或妻将自己的个人房产加上配偶的名字,完成了产权登记,通常视为夫妻间有效的财产约定,也是一种赠与行为。一旦赠与完成,赠与一方想要撤销,除非能够证明受赠方没有履行附随义务,或者能证明自己只是形式上加名,并无赠与意思,否则很难推翻当初的赠与协议。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房屋产权证是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重要凭证,即使房屋原来是一方婚前财产,一旦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生争议诉到法院,法院一般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份额进行分割。所以对缔结婚姻的男女来说,处分自己的房产要尽量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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