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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离婚后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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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结合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分为两大类:一是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二是诉讼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登记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习惯上也与协议离婚的意义通用。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达不成离婚协议,通过向法院诉讼或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就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而言,有关离婚后产生的财产纠纷的情形是有所区别的。司法实践中,离婚后财产纠纷通常是当事人双方登记离婚时或诉讼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的纠纷,以及登记离婚时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离婚后双方未履行离婚协议的财产部分产生的纠纷。同时,也包括登记离婚后或诉讼离婚后一方发现未分割的其他共同财产的有关纠纷。

 

(一)关于登记离婚后提起诉讼的情形

 

登记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对于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往往不予审查或仅作形式上的审查,财产分割内容并未得到国家公权力的认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诉权。登记离婚后又提起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3)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来的财产分割内容;(4)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一方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对登记离婚后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把握以下处理原则:

 

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婚姻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由于某种原因确实没有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以举出相关证据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该漏分的、未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财产的范围,不仅仅包括离婚协议中未作过处理的财产。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并无其他更多要求。因此,当事人对协议离婚中所有财产的争议,仍然享有诉权。对协议中已有过约定的财产发生的争议,又可能表现为实际上的漏分、当事人反悔或当事人因受欺诈、胁迫等并非体现其真实意志的各种情形。

 

2.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的情形

 

从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财产的范围来讲,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子女抚养部分仅体现协议双方的意志,当事人事后提出异议甚至反悔的仍应享有诉权,至于实体上能否胜诉则另当别论。虽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具有法定意义的国家意志上的严格拘束力,但是对该财产处理部分具备的是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不得凭此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给付另一方财产或者相关款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

 

3.一方对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来的财产分割内容的情形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有胁迫、欺诈等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过审理,另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胁迫、欺诈等行为的,应当维持该离婚协议的效力,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并没有举出另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具有胁迫、欺诈等情形,或仅在主观上认为分割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形,而起诉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时,一般是很难得到支持的。所以,当事人一旦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如果想改变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须举出对方胁迫、欺诈的证据,否则很容易败诉。

 

4.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制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种情形予以处理的前提依据,与对诉讼时发生的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制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的处理依据是否相同,是存在一定争议的。狭义的理解,仅限于对“诉讼离婚时”有关行为的规范,一是确立了针对不诚信一方的惩罚性的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原则,同时对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民事制裁的方式。至于是否可以扩大理解为包括“协议离婚时”,将该法条中关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规定仅视作与该行为单独并列的一款规定,而不是对“诉讼离婚时”有关行为的法律回应或者是形成递进关系的行为约束的规则,目前还没有确定的结论。但就法律的功能和其应有之义来讲,倾向于将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分割原则理解为包括“协议离婚时”,应适用于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制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只是对“协议离婚时”一方所为的上述不当行为,并不以有关妨碍民事诉讼的规定为依据作出处理。实际上,即使发生在诉讼之前、协议离婚过程中,这种情形所导致的未能分割处理的财产,仍然属于上述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不影响当事人的诉权行使。

 

(二)诉讼离婚后提起诉讼的情形

 

审判实践中,诉讼离婚后又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1)诉讼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诉讼时有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的;(3)当事人有协议特别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或部分共同财产不作分割的;(4)存在其他情形可以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诉讼处理的;(5)一方因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公告判决离婚后,再出现的夫妻一方提起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对该财产诉讼适用的是再审程序。对诉讼离婚后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在总体内容的把握上,与协议离婚后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在原理上有诸多相通之处。故在此作简要分述后再作概括性的结论,结论中对有关诉讼离婚后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差别处理也一并解释。一是诉讼离婚中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即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发现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分割这些夫妻共同财产。二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以占有夫妻共同财产为目的,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方式,故意使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改变权属,使对方无法控制本应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财产,这种行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明显的、恶意的侵犯,该擅自转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应当是无效的、违法的。三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有协议特别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或部分共同财产不作分割可以另案再诉的。四是存在其他情形可以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诉讼处理的。比如在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表明某些财产可以另案再诉的情况。在诉讼离婚时,有的是因证据的原因,法院没有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表明这些财产有证据后可以另案再诉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了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证据,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这些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的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离婚案件进行拆分,对离婚纠纷中身份关系的解除问题与财产分割问题分别作出判决。

 

我们认为,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总的来讲,一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是绝对权利,只要没有因出现共有基础丧失或重大事由的情形而分割过就一直拥有共同的物权,不应当再规定诉讼时效。离婚后,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二是夫妻作为共有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引起了夫妻共有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才会存在一方原来拥有的物权共有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以另一方侵害自己对夫妻财产的共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如果双方离婚后,该物权共有权没有实际发生变动,即没有被原夫妻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善意取得时,没有被侵权行为改变共有权属状态,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以分割夫妻财产的共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未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三是夫妻双方对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可以作出约定。对当事人关于共同财产分割有协议暂不分割的,或者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未作分割处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的,则应另当别论。如有的属于对案件中止审理,而告知另行起诉则成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至于双方在离婚时明知有未分割的财产而约定不予分割的情形,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基于原夫妻共有财产而形成的新的财产部分,部分只能按照约定或一般的财产分割进行处理。若就此发生争议,则属于协议离婚后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适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一年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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