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律师咨询 >> 文章正文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 无证据不能认定为借款 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弼时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最终因原告举证不能,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张林伟薛晓珍均系离异,经薛晓珍姑妈介绍相识,双方认识后相处期间关系融洽。因薛晓珍从事信用卡养卡业务需要大量资金周转,多次向张林伟借款,借款方式包括直接转账方式,也包括借张林伟的信用卡取现方式,此后,张林伟多次向薛晓珍催讨借款,薛晓珍均不置可否。张林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薛晓珍归还欠款190163元。

 

庭审中,薛晓珍辩称,双方发生正常的经济往来,但从来没有过借贷合意。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其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原告提出的欠款190163元中的118800元,属原告转账给被告,要求被告以客户名义打入原告所在公司账户,并不是借款,其余款项属原被告恋爱期间相互往来款项。

 

承办法官通过核实双方证据了解到,张林伟薛晓珍交往时间持续了近两年,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频繁,金额几百甚至几万元不等,双方的聊天记录中也未体现薛晓珍张林伟借款的意思,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习惯及常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张林伟未就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双方已经服判息诉。(文中均为化名)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