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胡某某、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限被告胡某、胡某某、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264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原告与被告胡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1月,双方开始同居。2015年2月,双方举办订婚仪式,原告支付68000元彩礼款给被告吴某。2016年10月,原告再次支付20000元彩礼款给被告吴某。原告与被告胡某同居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场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矛盾不断,双方未登记结婚,至2018年8月双方分居。2019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10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未办理结婚证,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88000元,应当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同居生活之事实,故法院认为应当返还略少彩礼,返还金额酌定为彩礼的30%即26400元较适宜,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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