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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按揭购买的房产 离婚时怎么分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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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情介绍】

 

  刘某与乔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45月,刘某父母出20万给儿子刘某,刘某用父母送的20万元加上个人积蓄15万元用于首付款在某小区购买住房一套。随后刘某夫妻入住新房,乔某以自己的工资每月支付房贷款2800元。房产证为刘某一人。因二人均是独生子女,都不愿承担家务,时而为之争吵。2006年国庆节期间,刘某不愿随乔某外出旅游,独自在家,刘某在家电脑上发现乔某与异性网友聊天记录后,从此不再信任乔某,并产生离婚想法,随后分居。2009年刘某提出离婚诉讼。乔某同意离婚,但坚持房子占一半。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屋归刘某所有,刘某补给乔某房贷款50%.

 

  【律师分析】

 

  本案焦点是,婚后按揭买房,一方支付首付款,另一方还贷,在离婚时怎样处理?

 

  房产证是产权唯一凭证,离婚中房产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一、房产证是夫妻双方名字。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部分按揭,这应视为夫妻相互赠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均分。

 

  二、房产证是夫或妻一方名字,这里包括两种:

 

  1,夫妻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并共同还贷,双方均拥有该房屋的平等分割权,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第一种情形进行判决。

 

  2,一方支付首付款,另一方还贷。如果首付款为一方婚前财产,那么,另一方只能就婚后还贷的50%主张分割;如果首付款为一方婚后财产,那么,另一方有权对首付款及已还贷款的总和的50%进行分割。

 

  三、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另行起诉。

 

  本案中争议房屋系刘与乔某婚后所买,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是刘某一个人的,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该房屋首付款是用刘某父母赠与给刘某个人的20万元和刘某个人婚前个人积蓄的15万元支付的,因此,该部分属刘某个人财产。乔某以自己的工资还贷部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乔某可以就还贷款部分分割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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