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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另一方能否申请离婚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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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现实生活中潜在这一个法律问题,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聋哑人、弱智者结婚的现象,他们的身体缺陷可能影响到婚姻双方的交流,或者说双方交流起来没有正常人那么顺畅。但是只要理解婚姻的基本意思和效果,就不影响婚姻的效力。同时,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离婚的,不予受理。这是因为,离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其中有很多方面的内容,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后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他们对于离婚所涉及的种种问题缺乏预判或者计算能力,因此也就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因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通过协商离婚。

 

在我国古代很多朝代的法律中,规定了三不去的制度,其中一条的规定是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意思是说,如果夫妻两人成亲时比较贫穷,后来富裕了,则不可以任何理由休妻。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指出,是为了保护女性的权利而设定的,在当今看来的有借鉴意义,夫妻双方不但要同甘苦,也要同富贵,在富贵后想抛弃糟糠之妻的做法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法律同样也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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