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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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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诉讼审理程序一般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现今离婚案件一般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采取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的方式。

 

2)受理程序简便。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4)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

 

5)庭审程序简便。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简易程序一般一次开庭审结,但案件复杂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6)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视情况作适当简化。

 

7)审理期限较短。应该在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

 

如果离婚案件按简易程序受理,法院的诉讼费也会按正常交费的一半收取。但是具有涉外因素,或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案情较复杂、财产标的较大的婚姻案件,法院会按照普通程序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简易程序可以向普通程序转化。这种程序的转化是由法官负责掌握的。一般是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本案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就会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申请,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后,不仅审理的期限更长(一审6个月),而且会有更为严格的诉讼程序要求(例如,不再适用独任审理,而采取合议制)。实践中,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最经常的情形是,在简易程序的3个月审限内不能审结的案件,法官一般会提请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这样审限会延长,避免出现超审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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