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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可否要求改变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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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君子一言,驷马难追,是我国的古训。上海离婚律师谢青柯提示,我们在做出某项承诺后,就要遵守,就要履行,不可反悔。在法律层面上,也是如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离婚协议一般情况下系双方自愿所为,双方都应该遵守。

 

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出现,使其违背公平,损害一方利益时,就要对其提高法律救济。这里的特殊情况包括但仅限于欺诈、胁迫等因素,属于可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对存在这种情况的离婚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已经签订生效的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内容,视其具体情况而对财产进行重新划分。如果离婚协议没有欺诈、胁迫等的因素,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之所以给当事人提供这种法律救济,是因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当事人有欺诈或者胁迫等因素的存在,另一方当事人则不知事实真相,离婚协议未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这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拥有撤销和变更权的主体,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只限于签订离婚协议的男女一方当事人,其它人则没有权利申请撤销或变更。提起变更或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申请的时效期为1年,且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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