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藏,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
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有限,因此,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措辞不严谨,容易产生纠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审查不严格,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留有隐患。
2、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3、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离婚后,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通过法院处理并调判的,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内容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履行义务,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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