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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外同居,另一方能否获得离婚赔偿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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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对方存在婚外同居行为,最终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赔偿。

 

婚外同居的认定

 

构成婚外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

 

1)配偶方自认的己方有过错的书面证据

 

如一方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或婚外同居行为被另一方发现后,为了维持婚姻关系或出自其他目的向另一方所书写的“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等等,该类证据作为书证,具有直接的证明力。

 

2)警方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面证据

 

在配偶方方存在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或有两性关系的情况下,如果有公安机关介入,一般都会有书面的《出警记录》,如涉及配偶方与第三者同居的,公安机关会分别讯问当事人并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不对公民个人出具,需要审理案件的法院依法调取或向律师颁发《调查令》由律师调取。

 

如果配偶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嫖娼行为的,公安机关一般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会出具《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上述书证可以作为配偶一方有过错的直接证据。

 

3)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因短信、电子邮件具有易删减、易修改的特点,如果作为证据提交,为增加其证明力,应先到公证处作相应公证,然后再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4)通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形式记录的配偶方的过错行为

 

对于配偶的法定过错行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由于录音录像方式的直观性,对这些法定过错行为的证明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对于同居或者重婚的事实的录音录像记录要具有连续性、稳定性,这样才能证明非法同居的事实。录音作为证据提交的时候,应将录音的内容整理成文字版本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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