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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如何判离-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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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无法在财产分割或是子女抚养权方面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要求法院进行判决的程序。对于第一次诉讼离婚没成功的,需要六个月后才能申请第二次诉讼离婚。但是无论第几次起诉,离婚的判决条件都是夫妻之间是否感情破裂,如果夫妻一方掌握了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家暴、外遇不良嗜好等,法院就会判决离婚。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一、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婚姻法(修正案)在离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模式。其中,列举规定是概括规定的说明,而概括规定是对列举性规定的补充。增强了我国离婚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对我国离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进步。

 

《婚姻法》(修正案)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12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先进行调解,如果夫妻双方和好,可继续生活,如坚持离婚,可办理离婚登记,如果经调解也无法达成一致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叛离需要原告有充分的理由及证据证明被告不符合做丈夫(妻子)的条件,确实已感情破裂,无法再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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