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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婚前购买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出租收益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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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被认为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将婚前购买的房产出租后而取得的收益,这也是一种投资行为,上海高院认为如果一方“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出租而取得的租金收益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进行经营后的收入,故原则上是共同所有的财产。只有产权人能够证明经营管理只由其负责,另一方没有参与,在这种情况下,租金收益应归产权人。其实,这条规定是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扩充解释,因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分为“个人经营管理”还是“共同经营管理”,而统一认为都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区分“个人经营管理”还是“共同经营管理”是出租收益归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人界限。

 

从该规定的出发点来看,上海高院主要是从公平角度来考虑的。如果另一方对出租所得的收益没有贡献,则无权要求分割产权人基于婚前个人财产而得到的利益。反过来说,如果另一方能证明其对租金收益作出了贡献,则可要求对分割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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