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相关的福利政策,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的,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其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由于购买单位福利分房与购买商品房之间价格差距甚大,如果离婚时一方取得了房屋,仅仅给另一方当初购买福利分房一半价格的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基础来处理房屋问题,可能相对公平一些。实践证明,在双方都想要房的情况下,通过竞价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的效果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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