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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私房钱”也要分割吗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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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情介绍:

 

  原告梁某和被告人任某原系夫妻。2004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任某离婚。20045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判决后二人均未提出上诉。离婚后,梁某发现其与任某离婚时,任某故意隐瞒共同存款3万元,致该项财产未能分割。梁某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万元。

 

  本案开庭时,被告任某表示,诉争款项3万元中的2.8万元是其婚前财产。这2.8万元中的1.8万元是其婚前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另1万元是她婚前借给别人的。20031月,她在银行将上述1.8万元取出,加上另外1万元,并另添加2000元,凑齐3万元以其名义存入银行。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被告任某一次性给付原告1.5万元,余款归被告所有。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以自己名义将上述3万元存入银行,开户时间为20031月,系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被告在银行存入上述款项3万元时,与原告并未书面约定该款项的归属事宜。

 

  据此。法院认定原、被告诉争款项3万元为双方所得共同财产。原告和被告离婚时,被告未向法院提出该部分财产,被告的行为应属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此财产应依法再次分割。上述款项3万元,应由被告给付原告1.5万元,余款归被告所有。

 

  应当指出,被告所称诉争存款中的1.8万元来源于自己婚前所得公积金,属其婚前财产。但因该款项与其他款项合在一起存入银行后,显现的只是一般储蓄状态,从形式和内容上并不含有系被告个人财产的属性。故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至于被告所称另1万元,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由于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所谓的私房钱是瞒着对方收藏的财产,但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在离婚时仍是需要予以分割的。

 

  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的处理时,一般应把隐藏、转移、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毁损、变卖的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这一司法解释加大了未转移财产一方的保护力度。但如何将保护力度落实到实处,实现自己的最大权益呢?就需要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学会利用法律知识、法律武器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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