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在与崔女士同居期间一起经营个体摊位,两人分手后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矛盾,并就此闹上法庭。
霍某与崔女士在2002年同居。2004年3月,两人领取了营业执照,在门头沟一家商品批发市场经营食品摊位,主要是崔女士负责经营。
2005年,两人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在分割经营期间购置的货物时产生了分歧。霍某遂起诉,要求与崔女士平均分割货物。
法院调查后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载明,霍某为摊位的合法经营者。根据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法官认定,两人在共同经营期间陆续购进的商品属共同财产。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应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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