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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是否等同于离婚协议-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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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夫妻财产约定能等同于离婚协议

 

离婚财产协议不同于夫妻财产约定。因为离婚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自己的婚姻身份关系、子女抚养问题以及财产问题进行一揽子处理的协议。由于离婚财产协议涉及身份问题,因此离婚财产协议本身也是附条件的财产协议,只有离婚了,夫妻婚姻身份关系解除了,离婚财产协议才会生效。否则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是没有生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约定财产协议的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约定的效力,可分为对内(指夫妻双方)效力与对外(指第三人)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于在夫妻之间形成了有关财产管理、使用、处分的原则界限。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钱不还,妻子有权利持借据和财产约定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归还借款。当然,这种情况多数只在夫妻感情破裂,进行财产分割时才会发生。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致,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未来财产的分割,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因此,《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约定须为第三人所明知的,才能发生对外效力,对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亦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应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财产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字后是否生效

 

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只是协议离婚的第一步,即双方达成了协议离婚的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签订了一个关于离婚的民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本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书。

 

故虽签订离婚协议,但离婚协议并不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才发生效力。

 

因此,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签好离婚协议反悔,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法院难以支持。最终还是通过诉讼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书。

 

故虽签订离婚协议,但离婚协议并不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才发生效力。

 

因此,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签好离婚协议反悔,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法院难以支持。最终还是通过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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