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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的风险和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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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律上明确了两种离婚方式:登记离婚(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登记离婚和诉讼调解离婚法律实务中,因离婚协议发生纠纷的越来越多。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对此也做了解释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中对此再次做出解释,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签订后又反悔的不在少数,反悔的内容,既有可能对离婚本身的反悔,又或是对财产分割方式反悔,希望多分得财产等等。 

 

  无论是哪一种方式的反悔,对另一方而言都可能产生懊恼。这边在财产、小孩抚养等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让步,而对方却胃口更大,要求更多。在这种情况下,做出让掳一方可能会在诉至法院后连以前做出的让步都不认同。为防止签订了离婚协议又反悔,导致当初达成的对己有利的约定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在协商离婚条件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防范:

 

(1)单独作出财产分割约定

 

  权益的争取往往就是一点点的努力而得来。在离婚商谈中做出了对己方有利的离婚协议,特别是在财产分割方面。可由于当事人工作安排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离婚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当事者能根据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意思,另行签订一份财产约定。这样,即便对方事后反悔,不肯配合办理离婚手续,但在财产分割上已经有了对己方有利的方案,并且婚内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就不用担心对方反悔了。   

 

(2)约定财产归于小孩名下没有必要

 

  很多离婚当事者在离婚手续的办理过程中,会要求将财产归于小孩名下,名为从小孩利益着想,实际是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一般来说,男方要求将财产归于小孩名下,而不给女方,往往是想以此来牵制女方再婚,要求女方一心一意地将孩子抚养成人;而女方要求将财产归于小孩名下的,则是想通过孩子分得财产来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当然,亦不排除就单纯是为了保护孩子出发的情形。  

 

  就前两种目的而言,其实在法律上都无法实现。以协议的形式限制另一方再婚,显然是违法的;而小孩名下的财产,只能是归小孩所有,直接抚养一方只能有代管的权利。要处置如房产一类的不动产的,在手续的办理上,又必然会受到阻碍。 

 

  而从小孩的教育方式来考量,过早地赋予小孩大量的财物,很有可能助长小孩的惰性,不利于培养其吃苦耐劳的品质,拼搏的精神。这显然又与一切为了小孩出发的初衷相违背。  

 

  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将财产约定归小孩所有,并非是一个好的方式。还不如好好地就小孩日后的抚养、探望做出细致、平和的商谈,给孩子提供相对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这才是最为重要的。  

 

(3)离婚不离家要慎行

 

  离婚不离家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并且导致离婚不离家的状况大多是以照顾小孩为借口,当然还有的是因为住房条件的不允许,只能住在一个屋檐下。婚姻律师指出离婚不离家的情形虽然有可能促使双方又重新走在一起,但对于一方,特别是对于女性的人格伤害会非常大。并且,常常发生的一个后果是,两人虽然重新在一起生活,但迟迟不办理复婚手续,在法律上还是同居关系。而在这个期间,双方又共同购置了不少的财产,待到哪一天又因故要分开时,必然会有一方的权益会因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保护而受到极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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