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中免不了要对离婚财产做一番分割。在分割前法官往往会征询双方当事人对有关财产价值的看法。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当事人要本着客观的态度来估算财产价值。如果一方估价过高或过低,对方往往会不认同。如果双方对财产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只有通过鉴定估价的方式来确定。这样做既浪费时间,也会平白无故多花很多鉴定费。对法官来说他当然不愿意在一个案子上浪费过多时间,法官每年审案子是有考评指标的。所以法官通常会尽力说服双方就离婚财产价值达成一致。这样做对当事人也有好处。会节省很多时间与诉讼成本。因此,建议大家在一般情况下还是客观估算财产价值为好,但为了达到其它目的而合理利用这其中的规则的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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