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在中国内地或驻外使领馆以外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之间离婚,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三)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均取得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
(四)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结婚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书面证明变动原因的;
(五)一方当事人无法通过中文语言表达其真实意愿,又没有第三方做中外文翻译的;
上述情形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直接涉及到涉外离婚当事人的权益,因此送达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均在国内的,其文书送达方式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一样,即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
二、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有一方在国外的,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㈠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了司法协助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送达;2.法院层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表人送达;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㈡不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内起诉离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诉时明确告知法院,以免耽误诉讼时间。这种情况一般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涉外离婚的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涉外离婚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