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离婚法律咨询 >> 文章正文
婚姻律师:夫妻离婚时,共同经营的微店怎么分割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张华女士在国企单位辞职后淘宝网注册了一家微店,代理了一个女士内衣品牌,做起了微商。由于她眼光独特擅长经营,微店效益很好,生意越做越大,每天都会接到全国各地的大量订单。此时,张华女士觉得一个人无法应付日常工作了,在她要求下,她的丈夫黄先生也从国有企业辞职了,两人一起来经营微店。

 

    黄先生每天负责货物的整理,填写快递单,联系快递并发货;张华女士主要负责微电上和客户沟通。由于工作生活都联系在了一起,日常矛盾也多了起来,最近,两人因感情出现问題打算离婚。

 

    截止目前,两人经营的这家微店已经初具规模,每月的利润也非常可观,夫妻两人都用利润来还房贷和生活支出,这也是夫妻俩生活收入的唯一来源。黄先生提出把微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张华女士认为该店是她一手做起来的,与黄先生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同意分割。黄先生来律师事务所找到婚姻律师想知道:张华女士说的是不是有道理?如果真的离婚,该微店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说法

 

    在淘宝、微信平台上的微店是最近几年兴起来的一种网络平台,属于网店。而网店是依托于网络的特殊财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空间中是有“价值”的,有的还能“交易”,变为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所以,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既然法律已经做出这样的规定,那么,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当然是一项民事权利了,且属于一种新型财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网店的经济价值大致包括三方面:一是网络店铺进货,即库存;二是买家所支付的货款;三是网店本身具有的无形价值,比如商业信誉、客户资源、好评率等。

 

    综上,可以认为,这家微店是由张华女士和黄先生夫妻共同开办和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可以分割的。在分割时,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财产的分割与一般财产分割没有什么区别。但第三项微店的处理比较特殊。由于目前存在着淘宝“店铺不得转让”的规则,所以,在实际分割这类网络虚拟财产时,双方可参照网络查询价值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取得微店的一方,按照双方所协商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首席律师  杜黄海律师

 

联系电话:13917227080

 

网址:http://www.hunyinfa021.com/   

 

QQ:157546481

 

微信账号:13917227080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