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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婚约热恋期阔绰赠豪车 分手后“婚车”引诉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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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恋人在热恋期为了表达浓情蜜意,会出手阔绰地赠送对方“豪礼”,如为爱人购买金银珠宝、名表豪车等,希望增进双方感情,为步入婚姻殿堂创造条件。然而一旦结婚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豪赠”的归属问题就成了引发诉讼的导火索。近期,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件。

 

50岁的王某与通过某婚恋网站结识了35岁的被告王某某相识,两人在苏州见面相会,相互印象较好。此后两人相互交往,确立了恋爱情侣关系。两人在交往过程中以“老公”、“老婆”互称,王某某陪同王某见过王某父母及家人,王某也见过王某某的亲属,两人共同出席朋友聚会,感情甚似甜蜜。

 

20156月份,王某某告知王某她怀孕了,提出想购买一辆车,方便自己出行,王某欣然同意了并陪同王某某去看车,王某某看中了一辆宝马320型轿车,王某为此共支付购车款近30万元,汽车登记在王某某名下。

 

同年7月底,王某某告知王某自己不慎流产,后双方虽仍继续交往,但关系逐渐疏远,感情逐渐冷淡,直至分手。分手后,王某提出为王某某出资购买宝马轿车,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双方现在未能登记结婚,王某某应返还其全额购车款。王某某则认为该车系双方在恋爱关系时王某的赠与行为,其无权再要回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人恋爱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彼此存在登记结婚、共结连理的共同愿望。原告王某在此背景下出资为被告购买车辆,是以两人以后共同生活为基础,且价值较大,不同于一般恋爱情侣之间的个人物品的相互赠与。从传统习俗、现代社会的人情伦理及车辆价值等因素综合判断,该购买的车辆具有彩礼的性质,而不同与一般的赠与。原告王某因婚约出资购车,但双方未能登记结婚,被告王某某应对原告王某购买的出资酌情予以返还。综合社会伦理和车辆现有价值,酌定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王某购车款7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王某与王某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相互交往,以共同生活为基础出资购买奔驰轿车,价值较大。现双方感情然难以为续,登记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故王某某应当对购车款予以返还。王某出资购买车辆时基于一定的情感因素,且涉案车辆已使用至今,必然有一定的折旧和损耗,法院综合购买车辆的原因背景、社会伦理观点及车辆的现值等因素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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