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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女方婚房“赞助款”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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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分手后,女方婚房“赞助款”怎么分?

 

     听说过广告赞助商,但你见过婚前“买房赞助商”吗?没错,那就是父母。为了应对不断飙升的房价,父母成了子女最坚强的后盾。问题在于,有时“死生契阔,与子成约”的誓言在买房的现实里变得微不足道,感情不断降温的双方虽然可以微笑着说分就分,感情帐算不清干脆就不算了,But赞助买房的这笔真金白银的帐还是要算滴,那要怎么算呢?

 

基本案情

 

     2012年,小陈(女)与小张(男)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三年的爱情长跑,2015年开始谈婚论嫁,小张看中了一套二手房,想贷款买下作为婚房,总价588万元。小陈家知道了,表态愿意拿出部分资金以减轻小张的贷款压力。就这样,女方拿出117万元 “赞助”购房,小张出具了收条表示这笔钱是女方用于共同购房的出资,也因此没有再申请贷款,而是分期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房子也买了,婚礼也在筹备着,可双方的感情却慢慢出现裂痕,最终在年底时结束了这段恋情。房子坐落在上海,眼看房价上涨到了820万,小陈的父母认为既然婚事吹了,房子还只登记了小张的名字,那么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出资就应该按照现在的房价折算比例拿回来。经过两家人几番协商,小张坚持不答应,认为小陈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只同意原额返还。双方就此对簿公堂。

 

婆说婆有理:

 

     小陈和父母作为原告,一同诉至法院,主张女方共同出资购房的初衷是顺利缔结婚姻关系,虽然产权证上没有小陈的名字,但仍然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此外,小张在收到117万后出具了表示该笔钱是共同买房子的钱的收条,足以说明小张自己也清楚这不是借款。按照当初的购房总花费,女方的出资占19.2%,现在按照房屋现在的市价,男方应支付157万给女方,女方应该可以享受房屋的增值部分。

 

公说公有理:

 

     小张则坚决主张小陈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自己当时本打算单方贷款买房,结果女方主动表示可以“赞助”一下,当时就想好了等以后结了婚攒够了钱再还给女方父母,所以才接受这些钱。按照自己的经济实力,即使贷款买房也能很快付清房贷,自己只不过想省去贷款手续上的麻烦,况且产权证上只写了自己的名字,双方又没结婚,房子也就不算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就双方的举证情况和法律规定,认定该案属于婚前共同购房行为,虽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仍是共同财产,应双方最终没有结婚,所以对该房屋的共有属于按份共有。判定被告小张支付157万折价款给原告。

 

律师释法解惑

 

     现在的年轻人婚前买房,大多数都需要各方父母的支持,对于婚前购房发生的纠纷,各方出资的性质问题往往成了导火线。按照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换句话说,婚前购房的双方可以就各方出资的比例以及是否是借款还是共同出资进行一个私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法院一般会认定双方是共同出资买房,按份共有房产。

 

     本案中,小陈父母出资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女儿能早日结婚,款项的用途也有收据为证,小张主张是借款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主张欺诈胁迫又不能证明。男方对该套房产占有绝大部分的份额,且已经登记在他的名下,婚姻关系没有缔结成功的情况下,女方只能按出资比例要回部分折价款。法院根据双方对房屋贡献的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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