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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遗漏的财产还可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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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原告杨玲与被告陈峰经他人介绍于2008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可随着女儿婷婷的出生,家庭开销不断增大。为此,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甚至发生厮打。

 

20123月份,双方感觉彼此在一起实在没意思,没有生活情调,乃至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不给双方家庭带来压力,二人于同年422日到虎林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婷婷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女方不再支付抚养费;双方共同所有的楼房在女儿成年前归男方所有,成年后归女儿婷婷所有;男方支付女方5万元;双方共同所有的该栋房屋贷款12万元由男方偿还。”离婚后,原告杨玲从家中搬出,要求被告陈峰支付补偿款5万元。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后原告杨玲又发现被告陈峰还有住房公积金一直未分割,故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5万元;要求分割截止到离婚当天的被告住房公积金78470元。

 

在诉讼中,被告陈峰认为双方在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杨玲在协议中放弃了对其他财产的主张,陈峰自己独立承担了婚内的债务12万元,双方是一种利益的交换和平衡,并无不公平和违法,依法应该维护双方协议的真实自愿,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50000元。因双方在离婚时对被告公积金没有分割,所以原告要求分割公积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应分得数额为39235元。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违反法定期限的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在一审法庭调查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且法院根据被告申请给予其相应的答辩及举证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上述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提出双方在离婚时由被告承担共同债务,且原告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下,双方才没有分割被告公积金的辩解理由,因其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无法认定,因此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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