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原则上应当经过法定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该条中的除外条款亦保留了法律另有规定的物权变动效力。关于夫妻之间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夫妻之间关于不动产物权的约定,无须另行经过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手续,一旦约定生效,即在二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基于夫妻财产约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一方,即使未经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手续,其享有的物权仍然具有对抗债权的效力,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亦具有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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