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一种合意。可见,赠与时,赠与人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应当是自己的财产,即赠与人在赠与之前应当已经享有赠与财产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故在赠与财产系不动产的情形下,该不动产应当是在赠与之前已经依法登记在赠与人名下的不动产。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受人支付购房首付款后,还需要进一步支付房屋剩余价款、依法缴纳税金、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等,才能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仅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父母虽然支付了购房首付款,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则其子女即为当然的房屋产权人,父母并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上述《合同法》对赠与的规定,其不享有该房屋的处分权,故其赠与的当然不可能是房屋所有权,而只能是购房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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