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 婚姻知识 >> 文章正文
怎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我国广大农村,有许多夫妻是同一方的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众多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这类夫妻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上,就需要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出来,然后才能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就成了问题的关键。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的共有财产关系。家庭共同财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生以家庭共同生活为前提,但家庭共同生活并不必然导致家庭共同财产关系的发生,产生家庭共同财产,必须还要经家庭成员的协商或约定;

2、家庭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家庭成员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所谓共同所得,如家庭成员共同创造的劳动成果、共同继承的遗产、共同接受的赠与等,所谓的各自所得是指家庭成员个人所得而按约定应纳入家庭共有财产范围的财产;

3、家庭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不到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不得分割。

根据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家庭共同财产发生的时间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发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家庭共同财产不是从缔结家庭关系时发生,而是在家庭成员有了财产并愿意成立家庭共同财产的约定生效时发生;

2、家庭共同财产的来源是由家庭成员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构成,财产的范围以约定为准,而夫妻共同财产基本是夫妻双方各自所得,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全部从法定。

3、家庭共同财产的约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由默示的行为表现出来,如在我国农村,许多家庭中父母、子女、媳妇、女婿共同参加生产劳动,同吃同住,劳动所得和生活支出由家庭统一支配,这样的一种生活习惯可以看成是被告家庭共同财产制的默示,而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