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对彩礼分割并没有约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原则上是不支持结婚时给付彩礼的,但是由于传统习俗的存在,民间结婚给付彩礼的情况是十有八九,双方离婚时返还彩礼也成了一项必须审理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才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除非有上述情况的出现,一般法院是不支持返还彩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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