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婚后,对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反悔,现行法律规定是有条件的规定可以反悔,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双方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现因个人原因对该协议反悔,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明,当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可以主张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或撤销该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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