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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分居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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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阅读:
【案情】
    1999年10月,原告林梅与被告孔永城在广州打工时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
    2002年12月26日,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女儿,取名孔小娟。2003年7月2日双方到田阳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将户口由兴业县迁入田阳县。2009年起,被告一直在广州打工,由此夫妻双方分居两地。在夫妻分居期间,妻子及孩子因很少得到被告的照顾,双方便产生了矛盾,但被告逢年过节还是回来探望原告及小孩。
    2014年春节,被告回来探亲,原告再要求被告在家不要去打工,但被告认为不打工哪有钱养家糊口,不同意原告的要求,于是夫妻双方又闹起矛盾。之后,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夫妻分居两地5年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小孩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文中人物为化名)
 
【评析】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有一方提出离婚要求的,可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相应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婚诉讼请求离婚。人民法院审理各类离婚案件,应当以调解为先;如果确实是感情已经破裂,无调解效果,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准予离婚:㈠有配偶者或重婚与他人同居的;㈡遗弃家庭成员的、实施虐待或家庭暴力的;㈢有吸毒、赌博等不良习惯并且还屡教不改的;㈣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并且双方已经分居满两年的;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其中一方被宣告失踪,致使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其中夫妻感情不和并且满足分居满二年这一条件的,必须是夫妻真正出现感情问题,感情不和、甚至感情破裂而造成的分居的,分居的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且分居满两年要有充分证据。只有条件都满足时,才能判离婚。
 
【总结】
    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结为合法夫妻,婚后他们生育一女儿,说明原、被告婚姻基础好,婚后夫妻感情是不错的。原、被告尽管已经分居有5年,但最初分居是因为工作,且他们分居期间双方仍有往来,夫妻感情无破裂迹象。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信任,相互帮助,加强沟通和交流,各自改正他们的不足,夫妻之间还是能够和好的。原告提供证据不足,经法院从中调解无效,据婚姻法规定,判决为不准许原告、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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