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条件下,“离婚房产”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大概可以尝试按照以下办法,凭内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办理香港法院”离婚房产”判决涉及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一,香港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需要内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香港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 当事人不能直接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香港法院”离婚房产”判决的,可以将香港法院的“离婚房产”判决书附中文译本,经过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的公证作为证据,向“离婚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处分“离婚房产”权属。
第三,对于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当事人,也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重新提起离婚诉讼,然后以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处分“离婚房产”权属。
当事人如果凭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文书,处分在内地的房地产权属的,建议对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文书,申请房屋登记机构所在地的公证机构,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以便房屋登记机构凭房屋登记机构所在地公证机构的公证书,连同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文书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办理房屋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