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唐某婚后一同到外地务工,两人打工期间的收入交由李某保管。2013年9月以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李某于2013年11月,分两次支取了以其名义存在银行的共同存款4.7万余元。后因夫妻感情不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唐某离婚。庭审中,李某称已将前述存款用于请朋友吃饭、生活开支等,而唐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这是李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请问妻子支取夫妻共同存款4.7万余元,称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解释能否成立?
【解答】
很多时候“嫌疑”和“成立”之间是有很大距离的,不错,您说的情况确实存在恶意的嫌疑,但并不是百分之百可以确定的,虽然民事案件对举证要求并不需要达到百分之一百,只要达到高度概然性即可以成立,但至少我们认为,本案中并没有达到高度概然性的标准,至少不是4.7万元全部是恶意转移的,何况分居期间,取款用于生活怎么说都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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