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在一起居住生活的是同居关系,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民俗风情有很大差异,为适应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的时间为界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在实践中承认其事实婚姻,认定夫妻关系成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的;不补办结婚登记的,认定为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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