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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离婚时应该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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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阅读:

房改房,离婚时该怎么分?案例:张某、吴某在2003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于张某父母所在单位正在进行房改的房屋中。20074月,该房完成房改,折价16000,房屋登记于张某父母名下。之后张某父母考虑到张某夫妻二人婚后无房的现状,约定由张某夫妻二人实际补交剩余2170元房款后取得该房所有权,并办理了该房产权变更登记。20091月,两人将房隔为两部分分开居住。20095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1.弄清房改房的性质

 

房改房是单位根据职工职务、年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相当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一次性发给职工。因此,房改房中的优惠包含参加房改一方父母的财产性利益。本案中,该房改房先登记于张某父母名下,之后变更到张某夫妻名下。 

 

2.法律依据与案情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该规定的适用以房改房的产权登记于参加房改的一方父母名下为条件。本案中,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房改房中所享受的政策性优惠福利而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该房屋已被实际分割,各自所有先前占有的部分是合法合理的。 

 

综上所述,对夫妻共同购买的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离婚时能否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关键在于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的产权是否已登记于夫妻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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