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哪些属于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一方以自己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到有限公司或企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分红等利益。
2、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非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收益。
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养老保险金等经济利益均属于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团队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Email:lawyerdu@hotmail.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12F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邮编200122
版权声明:本站属于公益性网站,部分文章来自其他媒体,如有涉及著作权的问题,请通知本站,站长将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