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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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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13917227080  阅读:

一、公证认证的必要性

 

1.保障法律文件的真实性

 

当事人提交的在境外形成或签署的法律文件,若没有可信赖的第三方公证,境内接收文件的一方无法判断该项文件的真实性,部分境外形成或签署的法律文件即使经过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由于境内接受文件的一方并不掌握境外公证机构的印鉴或签字样式,也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因此对境外的文件需要履行法定的公证认证手续。

 

2.成为诉讼中合法有效证据的必然要求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以上法律规定使用“应当”字眼,可见对境外证据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是强制性规定,它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体现在:(1)决定涉外离婚案件能否被顺利立案。(2)直接影响法院对离婚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

 

二、有选择性地办理手续

 

原则上,在境外形成的证据均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但将全部的证据都办理公证手续,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负担。基于以上考虑,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律师很多时候不得不根据具体案情选择最重要的证据提示当事人去办理公证认证。

 

无论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涉外离婚案,要根据律师代理的是原告还是被告,当事人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来确定必须要公证认证的资料。如果代理的是原告,并且原告在国外,那么民事起诉状、特别授权委托书就是必不可少要公证认证的资料;如果代理的是被告,而且被告在国外,那么特别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或者说答辩状就是必不可少的要公证认证的资料。

 

(一)关于特别授权委托书

 

在民商事案件中,律师大都不愿意接受当事人的特别授权,但对于涉外离婚案,无论是代理原告还是被告,只要其是在境外,一定要办理特别授权。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不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境外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身份证明和合法入境证明,办案人员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当事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复印归卷即可;另外,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中国签署的,不需再办理域外公证认证等手续。

 

《民事诉讼法》特别对授权委托书认证问题进行了规定,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该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关于身份证明材料

 

对于身份证明的材料,没有必要单独履行公证认证手续,因为在办理对民事起诉状、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的时候,当事人一定要带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去给公证认证机关核验身份真实性。

 

(三)关于婚姻关系材料

 

如果婚姻关系是在境外缔结的,原则上证明婚姻关系材料都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四)关于移民签证资料

 

当法院或当事人就某个具体问题需要深入核实,或者双方就签证资料实体内容发生争议的时候,才对需要移民资料进行正规的翻译并公证认证。

 

(五)关于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是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的文件,不需要提交给法院,因此委托代理合同的手续可相应宽松,不一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三、指导当事人办理手续

 

律师先将要公证认证的法律文书制作成中英文版本,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国外当事人,通过邮件指示当事人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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