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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个人债务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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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阅读:

    据统计,离婚诉讼案件中,90%以上当事人签订过离婚协议书或有过相关约定,其中90%以上败诉原因归咎于离婚协议书。

 

    由此,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怎样写离婚协议书?如何写离婚协议书?...成了准备离婚一族关注的话题。根据民事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其约定就有效,从这个角度来说离婚协议书的形式多样、内容广泛。所以,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怎样写离婚协议书、如何写离婚协议书这些问题就可以理解为离婚协议书要注意事项的问题。

 

    以下是一份遗漏了个人债务约定的离婚协议书案例,是一份遗漏了个人债务约定的离婚协议书范文一文所涉及的案例。

 

   【案情】

 

    白圭春与曾爱瑛于2001110日登记结婚,于20076l4日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本市湖滨区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内容为:1、子女抚养问题:男孩胡开来,2001911日出生。经双方协商孩子随女方生活,一切费用由男方承担。男方每月付给孩子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男女双方各半。2、财产分割:婚前住房归男方所有,瑞达汽车修理部归男方所有。豫XXXXXXX桑塔纳轿车一部归女方所有,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2万元现金(已付清)3、债权债务问题: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等内容。该协议达成后,双方即在本市湖滨区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离婚登记。2008612日,曾爱瑛起诉至法院,称白圭春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曾借曾爱瑛的婚前个人财产113OOO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并为曾爱瑛出具欠条一张,而双方的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该笔款项,要求白圭春偿付借款1130OO元及利息。曾爱瑛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l、取款凭证,欲证明曾爱瑛当初取款情况;2、对证人白冬峡,宋彩虹调查笔录,证人窦福英的证人证言,欲证明白圭春借曾爱瑛113000元打有借条,白圭春将借条偷走撕掉,钱未还。3、曾爱瑛、白圭春谈话录音,欲证明白圭春借曾爱瑛113000元打有借条,白圭春将借条偷走撕掉,钱未还。

 

    【法院判决】

 

    白圭春返还曾爱瑛113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完毕。

 

    【律师点评】

 

    本案中曾爱瑛、白圭春婚姻存续期间,白圭春收到曾爱瑛个人款项113O00元并给曾爱瑛出具过条据,对于该113OO0元,曾爱瑛和白圭春双方离婚协议时对该款项未作处理。之所以未写入离婚协议书中最后导致还款纠纷,其原因在于曾爱瑛和白圭春对是否要写入离婚协议书中有不同的理解。曾爱瑛认为“该113OO0元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应写入离婚协议书中”;而白圭春则认为“该113O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曾爱瑛的个人财产,这些钱用于家庭生活并在离婚时进行了分割,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最后争论的聚焦在该113000元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曾爱瑛的个人财产,如果本案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对个人财产的偿还也进行了说明,那么本案的纠纷可能不会发生。

 

    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清偿对外效力如何?

 

  【案例】

 

  华贵畅与韩哈国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了财产平均分配,同时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华贵畅承担偿还的责任。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韩哈国曾向王五借了15万元用于购买婚房。现王五向韩哈国主张债权,韩哈国以自已与华贵畅的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为由,不对王五履行债务清偿的义务。王五起诉至法院,要求韩哈国偿还债务。

 

  【分歧】

 

  对于韩哈国是否能以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抗王五的债权,产生了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五只能要求华贵畅偿还15万元。因为韩哈国向王五借的15万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用于家庭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两人达成的离婚协议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华贵畅承担,所以,王五只能请求华贵畅偿还15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五既可以要求华贵畅偿还,也可以要求韩哈国偿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离婚时的债务清偿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本案中,韩哈国在婚姻存续期间向王五借款15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购买婚房,虽然该借款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王五既可以要求韩哈国偿还,也可以要求华贵畅偿还。

 

  最后,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题中,华贵畅与韩哈国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华贵畅偿还,该协议合同有效,对韩哈国与华贵畅具有约束力。若韩哈国向王五偿还了15万元借款,则有权向华贵畅追偿15万元。

 

   综上,王五既可以要求华贵畅偿还,也可以要求韩哈国偿还。

 

    离婚协议涉及债务有效吗?

 

    吕女士问:我和孔某结婚已10年,因他另有所爱,我们准备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初订离婚协议内容为:房屋、汽车、共同债权全归女方,债务全归男方,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需支付抚养费。请问律师:这样订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离婚律师答:《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规定,自愿离婚只要对孩子、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从形式上就符合了协议离婚的要求。夫妻可以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或归一方全部承担,但是夫妻之间协议的约定只对协议中的夫妻双方产生效力,不能约束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明知夫妻之间对于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否则,夫妻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问题,虽然在离婚时可以由夫妻双方通过协议进行约定,但子女可以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的支付抚养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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