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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结婚的离婚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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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阅读:

    无缘夫妻为了锁住对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房屋虽归其对方所有,但以约定不准结婚为条件。四年后,发现对方与他人登记结婚,遂要求对方返还房屋。54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69月,经人介绍梁某与冯某相识,于并次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并于1998年婚生一女。孩子出生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发生殴打,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影响。

 

    20075月,冯某因琐事再次和其丈夫梁某发生争执。伤心之余,其提出与丈夫梁某离婚,梁某虽然同意离婚,但是必以签订协议为条件,协议约定二人共同所有的90平米的住房归冯某所有,女儿随冯某生活并抚养,读大学之前的生活费由双方分担,在读大学之前冯某不准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同居,若被发现,则共同所有的住房归男方所有。为了避免再次受到其丈夫梁某的伤害,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并捺了手印。

 

    2010年五一假期期间,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男朋友郝某,郝某对她疼爱有加。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二人于2011130日在郝某的户籍所在地登记结婚。201131日,李某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其前妻不讲信誉违反约定,遂要求其前妻冯某返还房屋。因双方协商不成,故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所订立的协议住房归被告所有,被告冯某在女儿读大学之前不准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同居,若被发现,共同所有的住房归原告梁某所有,属于附条件的协议。协议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所约定的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附加条件因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其实质是剥夺了原告的结婚的权利,因而附加条件是无效的。但是协议中关于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和子女抚养的约定是有效的。因此被告冯某是可以结婚的,其原告梁某不能以此为条件要求再要回已经处分了的房屋,故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离婚协议婚前签订以此为据法院不准

 

  20092,39岁的王进与40岁的陈莉(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因志趣相投,他们很快陷入热恋并同居。同年5,陈莉意外怀孕,两人的关系却因此急转直下。王进认为两人的感情还未到谈婚论嫁的程度,陈莉是故意怀孕,想以子逼婚;而陈莉则认为,两人感情稳定,怀孕实属意外。

 

  一个要结婚,一个宁死不从。为了让孩子不成为私生子,王进想出了在结婚前签订离婚协议的办法。20097,王进与陈莉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两人约定一周内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待孩子出生并办满月酒的一周内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第二天,两人便一起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

 

  20102,他们的小孩平安降生。37,王进就迫不及待地向法院递交了请求离婚的诉状,陈莉则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不能附期限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王进和陈莉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为离婚这一民事行为附加了期限,因此这一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

 

  “判断夫妻是否应当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而原告、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办案法官说,离婚是一种与人身有着密切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其强烈的人身性,离婚必须是即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允许其处于一种效力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若为离婚附上条件或期限的话,则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关系处在无法确定的状态,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也使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确定,因此该类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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