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曾婚前买了10万元基金,因基金净值状况不佳,婚后一直未动基金,即属于“零操作”,离婚时基金账面市值120000元。这个增值部门,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律师解答:
婚前购买基金10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原封未动,离婚时账面余额120000元,扣除本金后的20000元属于自然增值,由于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
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团队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Email:lawyerdu@hotmail.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12F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邮编200122
版权声明:本站属于公益性网站,部分文章来自其他媒体,如有涉及著作权的问题,请通知本站,站长将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