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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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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咨询网  阅读: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称,2013228日,经原告居间撮合,被告与案外人abc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被告承诺原告履行居间服务后,同意支付原告服务佣金人民币(下同,略)23800元,并签署佣金确认书予以确认。而后,被告与案外人签署《解约协议》,并拒绝支付原告佣金,原告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居间服务佣金23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2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38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被告d未到庭应诉,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上海市长宁区虹梅路XXX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讼房屋”)原产权人为案外人abc2013226日,被告d(买受方,乙方)与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方,丙方)、案外人a(出售方,甲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被告购买案外人所有的涉讼房屋,总房价款为238万元;《房地产买卖协议》成立,即表明买卖合同成立,丙方居间成功。甲、乙双方应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分别按照总房价款的1%支付丙方佣金。同日,被告d与原告签署《佣金确认单》,确认d应于买卖合同成立时支付原告佣金23800元。d应按照支付时间支付佣金,若未经原告同意而迟延支付,原告有权追索逾期违约金(按照迟延支付佣金数额每天万分之五计算)。2013228日,被告d与案外人a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案外人将涉讼房屋出售与被告。201336日,被告d与案外人a签订《解约协议》,确认被告“因资金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合意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协议》,案外人委托原告全额无息返还被告已支付的定金5000元。后因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居间服务佣金,原告诉讼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涉讼房屋于2014423日核准登记至案外人李某某名下。上述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协议》、涉讼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资料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d未到庭应诉,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被告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委托原告提供购买房屋的居间服务,签署《佣金确认书》,被告承诺原告完成居间业务后支付居间服务佣金23800元。在原告的居间下,被告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涉讼房屋最终未完成交易,其原因系由于被告“因资金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造成,虽被告与案外人协商合意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但并不影响与原告之间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效力,应视为原告的居间服务义务已完成,被告应按照《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佣金确认书》确认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逾期付款,应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佣金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服务佣金人民币23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2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238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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