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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另一方是否可以起诉要求恢复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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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咨询网  阅读: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可以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实际上,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支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更改子女姓名的行为.如果发生了这种事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子女的原名。

 

    姓名,由姓和名组成,是自然人借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系统的总称。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由此可知,姓名权包括三项权能: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姓名代表着一个人的社会形象和人格利益,姓名权属于人格权。

 

     姓名权的行使与人的行为能力密切相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不能单独行使姓名权,而是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或征得监护人同意后自己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主地独立地行使姓名权。因此,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和监护代理的权利。这些权利义务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亲权。一般认为,为子女确定姓名,进行户口登记,维护子女的姓名权不被侵犯,这是父母对子女行使监护权的重要内容。父母经过协商给子女起名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能擅自更改,否则就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也侵害了子女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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