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律师咨询 >> 文章正文
未成年子女拒绝属于中止探望的理由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咨询网  阅读:

    我国《婚姻法》设立探望权制度,目的是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夫妻一方更好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同时使离异家庭的子女能享受到完整的父母温情,身心愉悦,健康成长。但是,如果子女讨厌另一方,总是怀着畏惧、怨恨的心情与之相见,明确表示不愿意被探望,此时,是否可以中止对子女的探望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状况进行具体分析,

 

    十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独立的思想意识,很容易受到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影响。有些夫妻离婚后,很痛恨对方,这种情绪会不经意地传染给子女。还有的离异夫妻在子女面前故意贬低对方,这就使子女对父或母产生偏见。因此,如果十周岁以下的子女表示不愿意被父或母探望,这不一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一定对其身心健康有利,法院应当充分了解该子女的真实意愿以及产生该意愿的真实原因,从而做出是否中止探望的裁决。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备了相对独立的人格和思想,有自己的喜好和憎恶。此外,子女做为被探望人,也有是否接受探望的权利,如果该子女不愿意被探望,法院就不应当强迫其接受探望。因此,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意被探望的,法院就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做出中止探望的裁决。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