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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驻国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证,如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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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咨询网  阅读:

在众多的涉外婚姻案件中,双方都是中国人,在国外生活工作时办理的结婚手续,现双方回国,由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想离婚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在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上,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明确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解释:“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其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由此可见,我国坚持涉外案件适用法院地法这一立场,也就是说针对此种情形的涉外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我国法院起诉离婚,并且我国法院受理的,应适用我国关于婚姻案件的法律,而非婚姻登记地的法律。但是,我国法院究竟是否会受理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的离婚案件呢?

 

其次,我们来研究下我国法院对此种涉外离婚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我国对涉外案件的管辖原则采取的是属人原则,具体到涉外婚姻案件上,即只要原被告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国内有住所或居所的,我国法院对该涉外案件即有管辖权。那么,针对双方都是中国人在外国结婚,想在国内办理离婚的涉外案件,我国法院当然是有管辖权的。在具体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要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去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与国内离婚案件不同的是,双方当事人除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身份证及结婚证外,还需提交双方各自的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以证明双方曾经在国外居住过并且在国外办理的结婚登记。

 

以上主要针对诉讼离婚的情形作出了分析。那么,他们是否也可以在国内协议离婚呢?《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对申请离婚登记条件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双方携带各自的户口本、身份证、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即可办理协议离婚。 

 

综上,夫妻双方都是中国人,在中国驻国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手续,如果想回到中国办理离婚,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通过协议离婚办理即可。反之,可以选择诉讼途径解除夫妻间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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